2022年5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 164 號)刪除了原部令第二十七條中“報廢的校車、 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的規定。那么車輛是否需需要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解體呢?
雖然新部令中刪除了“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的規定,要求“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屬于報廢校車、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的,申請注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車輛解體的照片或者電子資料”。但是在拆解車輛時仍然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執行。
相關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三、《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經營場地內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拼裝車?;厥盏膱髲U大型客、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現場或者視頻監督下解體?;厥詹鸾馄髽I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監督解體工作。
四、《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19)
4.3.3 監督解體報廢的大型客車、中型(含)以上貨車、其他營運機動車和校車時,應查驗被解體報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確認車輛發動機(驅動電機)、方向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后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
5.19 監督報廢機動車解體時,應現場或遠程視頻監督車輛的五大總成解體;如發現車輛的五大總成不齊全,應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予以說明,但車架(車身)缺失時應認定為車輛缺失。
因此,報廢機動車解體時的監督仍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等的規定執行。